我和丈夫2001年生了儿子,当时我们已到了法定年龄也符合结婚法的规定,但是直到2004年才补办了结婚证,现在村里搞农改,要求2004年2月29日前结婚生子的才能得到股份,我们是2004年3月11日补的结婚证,我和孩子真的就无权享受股份了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起计算。”
从法条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虽然你们是2004年3月11日补办的结婚证,但在2001年你们已经符合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你们婚姻关系的效力就应当从2001年开始算起,也就是说你和你丈夫的婚姻关系生效时间是2001年。你和孩子应该享受股份。
参考资料:《婚姻法》与司法解释